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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 2024-07-19 17:50:54 |   作者: 产品展示

  2023“铁拳”行动是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查处了一批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食品“两超一非”等违法案件。

  2023年1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林某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3.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耐克勾形”专用权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别人购买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耐克勾形”专用权的鞋子,并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包裹,让他人做出好评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第三方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完成475单虚假交易订单,其中102单1元虚假交易订单,373单128元虚假交易订单(每1个虚假交易订单支付给他人5元佣金),虚假交易金额47846元。当事人实际对外销售34双,每双售价128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金额4352元。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陈某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运营网店期间,委托客户购买其商品,客户下单付款后,通过寄递包有小礼品代替实物的邮寄包裹,并让客户作出评价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返还客户商品金额并支付佣金,以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虚假交易流程。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完成72单虚假订单,每单128-248元不等,虚假交易金额15306元。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纨素文化传媒(厦门)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21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纨素文化传媒(厦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纨素传统滋补专营店”销售的“婉明【连花清茶】连翘叶鱼腥草金银花清茶”页面涉嫌商业混淆。经查,当事人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纨素传统滋补专营店”进行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初在其网店上架一款“婉明 【连花清茶】 连翘叶鱼腥草金银花清茶”产品,该产品在主图上有“抗击疫情茶”字样及穿着防护服卡通人物与病毒的形象,展示的产品的名字为“连花清温茶”,宣传用语及图片让我们消费者误以为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存在特定联系。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555元,实际完成交易4851元,成本价630元,违法来得到的422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泉州丰泽美 莱华 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31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泉州丰泽美 莱华 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发布信息含虚假内容、宣传功效保证、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等内容,其中,当事人发布的“瘦脸针”“非手术整形”广告页面中含有“瘦脸针品牌 品质良好有保障 BOTOX(保妥适)保妥适以瘦脸特点…… 兰州衡力瘦脸针是一种纯生物制剂,它是我国审批的国产A型肉毒毒素,大多数都用在改善面部轮廓,使肥厚的肌纤维变薄、变细、收紧达到瘦脸的效果”“逆龄神器 肉毒素-欧美女星的抗衰老‘’,关于肉毒素:肉毒素通用名为注射用A型肉毒杆菌,是从肉毒杆菌中提取出来的一种纯化的蛋白质,主要作用于肌肉组织。肉毒毒素通过阻断神经肌肉传导、抑制肌肉收缩达到美容目的,临床最常用于除动态性皱纹瘦肥大的咬肌及肌肉型小腿,注射一次维持时间为半年左右。常见用途:除皱(眉间纹、额横纹、鱼尾纹、鼻唇沟等),瘦脸、瘦腿 马上咨询。推荐品牌(BOTOX)”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5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和瑞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利用网上发言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16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和瑞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利用网上发言违法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网上发言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初在京 东商城上架“全思宁”多癌种早筛检测服务,并发布“权威技术,全方位保障,国家科技部重大专项成果,院士和权威专家原研”“精准预警,灵敏度87.58%,特异性99.09%”等广告内容,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依据。

  当事人利用网上发言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网上发言违法广告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6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49.9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厦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维C维C咀嚼片(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6日,商标:摩乐咖moleka,型号规格:120克/瓶)经抽检不合格,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全部过程对食品添加剂称量和复核等管控不当,导致其在2022年10月6日生产的果维C维C咀嚼片色素超标。截至案发,涉案产品货值共计7269.7元。接不合格通知后,当事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对不合格产品做了召回,共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共221瓶,实际销售241瓶,获得销售款3349.9元,违法来得到的3349.9元。

  当事人生产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压片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工作地、微信号朋友圈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自2022年10月开始,利用在美甲店工作的客户资源兼职做微商,在微信号朋友圈发布无中文标签“韩国酵素”(经翻译标签为:秘密G24谷物,口服产品,适用于肥胖或体重过大患者)产品介绍并将产品销售给美甲店顾客及微信号好友,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3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产品做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含有“盐酸”。经查,当事人通过淘 宝采购涉案产品11盒(每盒24片),购进总价6800元。截至案发,销售金额9110元,货值9847.2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盐酸”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